为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大对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的奖励力度,使科技人员能够承担高层次课题,产出高水平的研究论文和科技成果,以推动我校科学研究事业快速发展,提高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科研立项类
学校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申报各级各类科研o目,支持跨学科、跨单位以及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联合申报项目,对批准立项的课题,学校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凡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应有批准部门的正式批件或正式协议),学校按到位经费金额给予100%经费配套,并按经费的10%给予-题组奖励。
2、凡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应有批准部门的正式批件或正式协议),学校按到位经费金额给予100%经费配套,并按经费的8%给予课题组奖励。
3、凡获得市厅级科研项目(应有批准部门的正式批件或正式协议),学校按到位经费金额给予100%经费配套,并m经费的5%给予课题组奖励。
4、凡争取到校外横向课题(应有技术开发合同或协议书)的,学校按到位经费金额给予30%经费配套,并按经费的5%给予课题组奖励。
(二)学术论文类
1、我校在职人员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且河北北方c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均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在国际学术权威杂志《Nature》(英国)或《Science》(美国)上发表学术论文的,每篇奖励10万元;
(2)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论文,根据论文发表期刊的影响因子(IF)进行奖励:IF<1.0,每篇奖励3000元;IF达到1.0,每篇奖励4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奖励增加1000元;
(3)被《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CIE)、《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人文及艺术文献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4)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收录和被《美国医学索引》(IM)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2、协作或合作发表的科研论文,并且河北北"学院为署名单位的,我校在职人员为第二作者的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第三作者按20%奖励。
(三)学术专著类
我校在职人员出版的学术专著,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由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主编奖励2000元,副主编奖励1000元,编委及编者10元/1000字。
2、由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主编奖励1000元,副主编奖励500元,编委及编者6元/1000字。
(四)获奖成果类
1、以河北北方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一等奖每项奖励50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
(2)获省长特别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奖一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2、协作或合作的科研成果,且河北北方学院为第二完成单位,我校在职人员为第二完成人的,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第三完成人按20%奖励。
3、上述奖励的50%作为课题组成员的奖金,其余50%作为课题组科研经费。
(五)专利类
根据《河北北方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对于获得职务专利授权的项目,学校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职务发明专利每项2000元;职务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000元;职务外观设计专利每项500元。
2、职务专利转让后,学校按科技成果转化,从纯收入中提取25%对设计人予以奖励。
(六)学术兼职类
我校在职人员凡担任国家级一级学会任理事以上职务,任职期间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担任国家一级学会任专业委员会委员职务、省级一级学会理事长职务者,任职期间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二、奖金的发放
1、科研奖励工作随时办理,奖金及时兑现。
2、奖励由获奖者或课题组申报,二级学院审核后科研处复核,学校主管院长审批后发放。其中第一完成人不得;于奖金总额的50%,项目组其他成员之间奖金的分配由第一完成人负责。
3、科研项目奖金以当年实到经费为准,按上述标准发放,但要留取奖金总额的30%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发放。
4、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
5、奖励情况将在科研处网页上公示,异议期半个月。对获奖项目或论文有异议的,由科研处组织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或有剽窃行为者,将追回其所得奖金,取消其自获奖年份起五年内报奖资格和获得科研课题配套资金的权力,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6、无故终止项目者,学校将追回所有奖励。
三、奖励经费来源
科研立项奖金由科研配套经费中支取,其余奖金由学校经费中列支。发放奖金应缴纳税金的,从该项目奖金中扣除。
四、本办法与学校原奖励规定冲突的条款,以此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科研处。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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