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多学科综合院校的学科优势,创建我校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学科建设步伐,争取高级别科研立项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学校设立若干科学研究机构。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的设立遵照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协调发展的原则,并根据学科发展的具体情况设置。
第三条 研究机构以研究所为基本单位。对于规模较大的研究所可以设立若干专门研究室。
第四条 研究所的设立以系(部)为单位,研究所主任原则上由系(部)主任兼任,也可由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担任。研究室主任由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担任。
第五条 研究所的设立,一般由科研处根据学校总体发展情况和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初步计划,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论证与评估后,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特色、科研基础较好的科室,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科研处提出设立科研机构的申请,以便将其机构纳入科研处的初步计划。
第六条 研究所的人员主要由所在系教师组成,但更鼓励跨系(部)学科交叉、跨系(部)人员整合。在专业领域有突出成就的校外人员可以作为兼职研究人员。
第七条 新成立的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年初建期。在初建期内,根据学科专业性质给予每年5000~50000元的调研及科研启动费。初建期满后,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第八条 研究所必须在初建期内经过调研,描准该学科发展前沿,完成确立高水平、高起点的研究方向。必须在初L成期内制定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科研计划,启动2~3个科研项目
第九条 研究所要积极参加各级科研项目的申报、接受学校委托的研究项目、参加学校重大研究项目的投标和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合作。
第十条 研究所每年底要对一a的工作进行总结。科研处组织学科建设委员会或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听取讨论汇报并对研究所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估,督促指导研究所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初建期满,验收合格,根据研究所发展情况,再行确定后续经费投入。对于投入经费经年度评估没有效益,没有研究究所建设规划、工作计划,迟迟不能确立研究方向,不能开展高水平课题研究的,将视情况予以批评,直至中止经费支持及撤消研究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