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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关于科技成果鉴定及经费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及经费使用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成果鉴定前必须向河北北方学院科研处提交成果鉴定申请表及成果鉴定经费使用预算,并由科研处根据科技成果的性质特点确定下列鉴定形g:

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才能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3、函审I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均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结题项目或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并且经费已经划拨到河北北方学院财务处的隶属于河北北方学院的成果;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三条、符合鉴定条件的成果、结题项目必须按学院科研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成果鉴定,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的《科学-术成果鉴定证书》必须交学院科研处统一归档管理。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所需费用原则上由成果完成人和申请鉴定的课题组从课题经费中筹集解决,费用包括查新费、差旅费、工本费、鉴定专家的评审费;无经费资助的项目结题后,经学院科研处同意并按指定的鉴定形式进行成果鉴定,取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的,给予部分成果鉴定补助。

 

第五条、未经学院科研处同意以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未交学院科研处统一归档管理的-学院科研处有权追究其责任,并对成果鉴定结论不予以承认,不予以补助。

 

第六条、开发与推广项目和验收项目不在此规定范围内,合校前遗留问题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