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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青年科研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院字[20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学研究工作,推动我校科技进步,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和s技创新能力,设立“河北北方学院青年科研基金”。

第二条 科学研究工作应适应我校发展的需要,立足于科研工作的优势与特色,出人才,出高水平成果。

第三条 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脱颖而出是本基金设立的宗旨。

第四条 鼓励科学研究工作创新,支持I同学科、部门的交流与联合攻关。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与资助范围

第五条 校青年科研基金申请者应为我校在编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科研素质,一定的科研工作能力,曾经承担或参加较高水平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是:

1、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者;

2、已经取得硕士学位或具0中级(含)以上职称者;

3、已取得硕士学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放宽至40岁。

第八条 课题组成人员以青年教师为主,具有高级职称-老教师可作为指导人员参加课题组工作。

第九条 校青年科研基金本着基础与应用研究并重的原则,对研究目的明确,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实用性的研究课题提供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批准

第十条 校青年科研基金不单独设立申报程序,与学校其它计划同时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者申请国家、省、市(厅)级科研计划,经学术委员会评议推荐上报未中标者,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详细论证,根据专家意见择优列入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必要时可要求申请者进行答辩。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经批准后,由科研处与课题主持人签订“专项任务书”,明确项目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双方责任。

第十三条 课题主持人根据经费额度做好经费预算,报科研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课题组按专项任务书要求,在项目主持人带领下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桃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的研究周期 宜过长或过短,一般应在2—3年。

第十六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科研处将不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与督促,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供各种服务,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中止或撤销课题。

第十七条 桃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课题组在项目主持人主持下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课题组需每年年终填报“课题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由主持人签章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 课题计划的任务要求和指标一般不允许变动,有特殊情况-调整或变动的,应将变动理由和具体方案书面报科研处,经谁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遇主持人外出进修,应中止该课题的研究工作,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更换课题主持人;主持人调出、出国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由科研处指定新的主持人或撤销课题。

更换或指定的课题主持人应符合本规定第五、六、七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研课题可以作为新课题申报校外各级部门科研计划,获得批准后转入新的课题研究计划,校青年科研基金计划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经费由校科研事业费支出,并接受其它各种形式的捐助,视学校财务争取逐年有所增加。

第二十三条   校青年科研基金课题根据年度执行计划与课题完成情况,逐年分配。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经费用于课题有关的直接支出(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课题组应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需研究经费开支时,由主持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开支后由经手人、主持人签字,科研处审核后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由主持人提出结题申请并填写结题报告表,由科研处组织桃内专家进行评定。

第二十七条  因技术条件或经费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课题,需由课题主持人提出书面理由和意见并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进行论证,修改计划、延期执行或撤消课题。

第二十八条  因课题组主X原因造成研究工作停滞而不能完成的,应撤销课题,主持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桃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和校级计划,但仍可申请其它部门的课题计划。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课题进行中和完成后发表的研究论文,须注明“河北北方学院青年科研基金资助”字样,并经科研处审核推荐。论文发表后将论文复印件交科研处存档,其它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课题结题后由课题主持人将全部材料整理齐全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统一组织成果鉴定和申请奖励。阶段性研究成果需要鉴定的由科研处决定。

第s十一条  研究取得的应用成果和可转化的成果,由主持人将材料报科研处,并做好转化和保密工作。取得经济效益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有贡献人员给予奖励。

第六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科研处将校青年科研基金课题作为校内重点课题进行管理。

l三十三条  为保证青年科研基金课题的质量,主持人一般不再承担其它课题的主要研究工作,有关教研室应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三十四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科研道德,凡在申请与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者,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组有权X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可向有关部门申诉,请求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s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