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科研成果与学术论文署名工作,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和8才培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有关院校的经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科研成果与学术论文署名事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科研成果的署名与排序:
1、明确主研人员与一般研究人员:课题的主要研究人员指课题的组织者和主要完成者。一般人员系指课题的参加者。
2、明确课题负责单位与协作单位: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责、权、利执行。
3、署名人数:申报国家级科技成果原则上十名,省级科技成果七名,市厅级科技成果五名,校级科技成果三名。
4、科研项目的成果申报前,课题组负责人要根据原则进行排序。
二、发表科研论文署名
1、科研论文署名的个人作者,只限于确定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参加主要工作并做出重要贡献、以及参加论文撰写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
2、对参与协助工作或某些指标的测试者不列入署名范围,应列入致谢部分。
三、研究生论文及成果的署名:
1、为维护我校的知识产权,凡我校在读的研究生完成课题后撰写及发表论文、申报成果、申请专利等,均须以河北北方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2、研究生在读期间所创作的知识,其产权属于河北北方学院,研究生须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签定“知识产权保证书”。
3、研究生确定导师后,研究生发表论文署名排序问题由导师与研究生共同协商确定,但导师必须是研究生论.的通迅作者。
4、研究生论文申报科研成果时,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应确定为导师。
5、研究生在确定研究课题后,就预期科研论文署名和科技成果署名问题签署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由科研处、导师和-究生分别保存并按协议严格执行。
6、凡拒绝与学校和导师签署保证书、协议书者,科研处将不予拨付课题经费。
7、研究生毕业后,如继续从事导师课题的研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在论文发表和成果申-时署名原则同上。
四、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发表科研论文和申报科研成果的署名问题,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关系到我校科研队伍的成长和导师队伍的建设,体现导师与主研的指导和带头作用,对于提高我校科研水平意义重大,各二级学院及广大科研工作者均应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本着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宗旨做好此项工作。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