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04] 83 号
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科研工作的管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政策,围绕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每年编制一次科研项目研究执行计划。
第二条 N研研究年度执行计划要保证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应认真执行,不能任意变动。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分类和申报时间
1、t向课题
(1) 国家级课题:指国家科技攻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星火计划、“863”、“973”、国家社科基金等计划,一般每年初准备申报。
(2) 省(部)级课题:指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规划办项目、国务院各部委等科研计划。按文件通知时间进行课题申报,但要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3) 市、厅(局)级课题:指省属各厅(局委)所主管的科研计划,一般下半年开始准备申报。
根据上述情况,凡申报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等课题者,申请书须于每年12月底前报科研处。申报省科委和市厅(局)级课题者按文件通知时间报科研处。鼓励跨学科跨系协作,联合申报,以充分挖掘我校科研潜力。
纵向课题凭上级批文或合同书(协议书)列入年度执行计划。
2. 横向课题
与其它单位协作取得的子课题,或从事业、企业单位获得的课题,凭委托书或协议书列入年度执行计划。
3. 校级课题
我校设面上科研基金项目与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及获硕士学位的教师均可申报,对青年教师优先考虑。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列入计划,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科研处。
第四条 新开项目(课题)计划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1. 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并填写《项目申请书》。无论是上级下达的任务,还是协作或自选课题,只要是新开课题都应填写《项目申请书》。
2. 二级学院审定。二级学院对所属单位上报的项目,可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提出实事求是的评价,认为可行时上报科研处。
3 .校级审定。科研处对各部门上报的课题审查汇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为专题项目或列入校级课题。
第五条 科研课题批准立项后,科研处应及时将批准的课题通知有关学院与课题组。各课题组接通知后应及时填写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按规定的时间内报科研处,否则不拔科研经费。待经费下达后,课题负责人应积极组织人员,按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开展研究活动。
第六条 科研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总结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1. 科研工作实行学校、院二级管理,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二级学院每季检查一次,学校每学期检查一次。
2. 课题立项后下达半年内,无特殊情况不开展工作者,取消项目,追回全部经费,两年内不再给课题负责人立项。
3. 根据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项目进展情况表、年度总结报告及下半年度计划安排,并按规定时期上报科研处,凡未交年度总结报告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的停止经费使用。
4. 研究计划中由于主观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任务者,需及时交出详细的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或停止研究的意见上报科研处,否则停止经费使用。
5. 凡在合同或S划规定的研究期限内未完成的项目均属拖期,在未完成前不再受理项目负责人新开课题的申请,对由于主观原因不能完成任务者,收回研究经费。
6. 研究任务完成时,应根据项目性质要求填写结题报告及终结报告,并提交公开发表的论文、实验原始记录、实验报告、技术文件、设计图纸、研究报告及一切必须的资料,供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议或鉴定。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