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04] 82 号
科技成果管理规定
科技成果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结果的统称,是教学与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我校的宝:财富,为搞好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科技成果的范围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以解决生产建设中的实际科学技术问题,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软科学成果: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成果。
第二条 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项目,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项目需要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2、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3、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技术l果。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程序
1、鉴定形式
(1)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测、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 会议鉴定:指同行专家以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采用该形式进行鉴定。
(3) 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2、成果鉴定具备的条件
除符合第二条规定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否则一律不能申请鉴定。
(2)必须是没有争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申请,否则组织鉴定单位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在现实管理中,争议一般有两种,一是对s果的实质性内容有不同看法,这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只要成果本身不是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可视为学术争议,不影响鉴定;二是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对此必须在成果所有权和名次顺序解决后方可申请鉴定。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有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结论报告。
3、申请E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资料
(1) 鉴定大纲;
(2) 研究工作报告;
(3) 研究技术报告;
(4) 查新报告;
(5) 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6)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 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8) 样品;
(9) 法定部门分析、测试报告;
(10) 经费决算表
(11) 研究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4、申请鉴定的程序
(1) 课题组在备齐上述资料后,提出鉴定申请,并t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 经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
(3) 经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审查后,由科研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待上级=关审批后,由科研处会同课题组进行鉴定准备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是成果管理工作的基础,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理好有关文件材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及全部鉴定资料)上报科研处,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主管机关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
凡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其发明权归课题负责人及课题参加l员,成果所有权归学校。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请奖与推广应用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第二年可申报科技进步奖或有关奖励。并积极向社会推广、转让,使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其收入按学校的统一规定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