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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北方学院科技成果管理规定

院字[2004] 82

 

科技成果管理规定

 

科技成果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结果的统称,是教学与科研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晶,是我校的宝:财富,为搞好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科技成果的范围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以解决生产建设中的实际科学技术问题,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软科学成果: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成果。

第二条   列入国家、省(部)、市(厅)级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项目,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项目需要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2、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3、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定的技术l果。

第四条   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程序

1、鉴定形式

(1)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测、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       会议鉴定:指同行专家以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采用该形式进行鉴定。

(3)       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2、成果鉴定具备的条件

除符合第二条规定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否则一律不能申请鉴定。

2)必须是没有争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申请,否则组织鉴定单位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在现实管理中,争议一般有两种,一是对s果的实质性内容有不同看法,这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只要成果本身不是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可视为学术争议,不影响鉴定;二是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对此必须在成果所有权和名次顺序解决后方可申请鉴定。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有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结论报告。

3、申请E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资料

(1)       鉴定大纲;

(2)       研究工作报告;

(3)       研究技术报告;

(4)       查新报告;

(5)       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6)       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7)       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8)       样品;

(9)       法定部门分析、测试报告;

(10)  经费决算表

(11)  研究课题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4、申请鉴定的程序

(1)       课题组在备齐上述资料后,提出鉴定申请,并t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       经所在学院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

(3)       经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审查后,由科研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待上级=关审批后,由科研处会同课题组进行鉴定准备工作。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是成果管理工作的基础,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理好有关文件材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及全部鉴定资料)上报科研处,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主管机关成果管理部门进行成果登记。

凡经鉴定的科技成果其发明权归课题负责人及课题参加l员,成果所有权归学校。

第六条 科技成果的请奖与推广应用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第二年可申报科技进步奖或有关奖励。并积极向社会推广、转让,使其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其收入按学校的统一规定分配。

〇〇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