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关于印发《河北北方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科建设,加快人才队伍培养,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能力的可持续发展,学校设立河北北方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博士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审核

第二条 博士基金的申报要求:

(一)博士基金以科研项目的形式进行申报。项目要把握学科发展前沿,紧密结合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和所在单位的重点研究方向;项目思路新颖,创新性强,具有重要的科学意义或良好的应用前景;项目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具有预期成果。

(二)自然科学类博士基金为“5+1”万元;社会科学类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为“2+1”万元;

(三)博士基金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条 博士基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每年10月底前科研处集中受理博士基金项目的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者认真撰写《河北北方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申报书》,提交相关材料,经申报者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科研处。

(二)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前沿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重点学科建设和所在单位重点研究方向的需要进行论证。

(三)论证结果经学校批准后,科研处立项。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博士基金项目立项后,负责人必须认真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研究计划开展工作,并适时接受中期检查。

第五条 博士基金项目立项后即拨付经费标准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经费;对于提前完成任务者根据完成任务情况按相应标准提前拨付。

第六条 项目开展一年以上项目负责人即可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研究中期报告。哲学社会科学类博士以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非扩展版)发表1篇或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中文核心期刊、自然科学类博士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来源期刊上发表1篇或发表2篇中文核心期刊论文且内容与研究项目一致,学校即拨付二期项目经费。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视实际情况,采取通报批评、不予续拨、撤消资助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七条 博士基金的经费使用只限用于该项目的研究工作,要本着廉洁自律、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专款专用。

(一)博士基金的使用范围:

1.国内调研或参加相关学术活动的差旅费;

2.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物资购置费;

3.必要的测试、分析、加工、材料费;

4.必需的资料打印费、复印费、邮寄费等;

5.论文、著作版面费及印刷费;

(二) 在博士基金项目未完成前,项目负责人因故离岗半年以上,且研究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经学校核准后,中止资助,并收回剩余经费。

第八条 博士基金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撰写河北北方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总结报告。

第四章  结题及验收

第九条 博士基金项目完成后,其研究成果须是以下几种方式之一方可通过结题验收,且其署名应标注为“河北北方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资助”。

(一)三年内申请到省部级以上有经费资助项目;

(二)三年内连续申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且哲学社会科学类博士以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非扩展版)发表1篇或发表3篇学术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中文核心期刊、自然科学类博士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来源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发表3篇中文核心期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一致的学术论文;

(三)三年内连续申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且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项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不含博士学位论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一条 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