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关于印发《河北北方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北方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规范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我校的智力劳动成果不受他人的侵犯,防止我校无形资产的流失,激励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北北方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包括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和技术秘密

如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新用途、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以及实验数据、实验记录、操作手册、材料清单等文字材料。

2.商标和商业秘密

商标主要包括注册或未注册的各类产品商标以及河北北方学院校名、校徽及所属单位名称和服务标志等。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不为公众所知且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服务、管理、经营、设计、市场等信息。

    3.著作权(版权)及其邻接权

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辞书、教材、论文、规范汇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摄影、录音及录像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模型等图形作品。

4.植物新品种权

指经过人工培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等。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我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知识产权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宣传有关法律知识,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服务,协助办理学校的专利申请、专利维护、著作权管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等有关知识产权事务,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的资助手续,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调处校内知识产权纠纷、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等。

第二章 专利权

第六条 为鼓励科技人员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凡我校师生员工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独为河北北方学院)申请国内外专利时,获得专利授权所后,学校按照《河北北方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进行应用开发研究时应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并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避免重复开发和产生专利纠纷。

    第八条 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根据本人意愿和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是否申请专利以及申请的时机、种类和国别。对于有必要申请专利的项目,在申请之前,不得进行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活动或行为,如发表论文、在学术会议上发表和交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以及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除外,但应在6个月内及时申请专利)、成果评价、成果展览等;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

    第九条 学校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进行跟踪管理,并根据专利战略的动态研究情况,适时维持或放弃。

    第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学校科研处审核。

  

第三章 著作权

    第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完成的论文,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学校的利益,如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包括会议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等。

    第十二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或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持,执行学校的意志创作完成,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四章 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参展、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学校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接待来访者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对外介绍情况时,应注意保密事宜。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而被他人指控侵权的,由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涉密人员须与学校签署技术秘密保护及归属协议,并遵守学校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要求。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 为充分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各二级单位和科技人员须及时将完成的技术成果报学校科研处或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以确定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以外,均属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一) 上述“执行学校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承担纵向科研课题或横向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含临时工作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退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 上述“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是指:

1.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人力、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2.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二十条 学校的名称,包括“河北北方学院”、“Hebei North University”等名称、服务标记及河北北方学院校徽图案,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以河北北方学院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师生员工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及服务标记的,只限于在职务活动和非商业性、非经营性活动。以学校所属成员身份从事或参与职务行为以外的商业性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征得学校的同意。未经学校同意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损害学校声誉、权益者,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参股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应使用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单位名称。凡将学校名称、校徽及服务标记等用作商用,均应报请学校批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知识产权转让、实施许可、技术入股等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作价时,应到专业性技术资产评估机构对技术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与他人进行合作或接受他人委托进行研究、开发以及进行技术贸易时,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做出约定。

第二十五条 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转让和许可证时,按照《河北北方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外签订知识产权相关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科研处的审查,并由法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或协议,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并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在职研究生、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往其它国家和国内其他单位的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派出人员在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另有协议(须由学校认可)外,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或双方共有。

第二十八条 来我校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归我校所有(另有经学校认可的协议除外)。在上述人员离开学校前,需将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等交回学校,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我校的智力劳动成果。离开学校后,不得侵犯学校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河北北方学院研究生导师指导的本校研究生,依据完成的学位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其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单位署名均应为河北北方学院。

第三十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开除、调离的职工等离校人员,在离开学校前,应将其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等交回。如需继续使用的,经学校同意后订立书面合同,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约定。  

第三十一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将学校的科研成果或开发的产品以任何方式转至校外。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后,学校在科研业绩评价时予以认可;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学校按相关规定支付奖酬。

第三十三条 对于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有贡献人员,学校在晋升、聘任、考核、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有突出贡献者,学校予以特别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等方面处置不当造成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减发津贴、通报批评等方式的惩处。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侵害学校知识产权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来学校学习或工作的研究生、进修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在办理入校手续时必须签署“关于执行《河北北方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保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属于河北北方学院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起执行,原《河北北方学院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院字(2006)36号文件废止。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日